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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也可能是央产房

2024-06-05 15:03 点石央产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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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产房是指中央在京行政、事业、企业、科研院所等单位出售、承租给职工的住房,包括已购公有住房、拆迁安置房、职工住宅、承租公有住房等。常见的央产房性质为房改成本价、标准价(含标准优惠价)或按经济适用房管理,均不是商品房;而央产房一旦上市出售,即转变成商品房,就不再是央产房,所以此前北京房产市场上的央产房与商品房无关。

在央产房当中,有一类涉及国家安全、保密,以及党政机关、科研部门及大专院校等单位在机关办公、教学、科研区内的中央在京单位已购公房,不宜公开上市出售。根据国管房改〔2003〕165号印发《中央在京单位已购公有住房上市出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定,该类住房可按规定向原产权单位腾退,也可在原产权单位职工范围内进行交易。如果让职工向原产权单位腾退,将给职工造成巨大经济损失;如果在原产权单位职工范围内进行交易,已购公房首次上市出售后,住建委交易部门和规自委不动产登记部门即将产权性质转变为商品房,其再次上市出售,原产权单位就无法对其进行管控,所以此前《办法》没有得到全面执行,相关房产也就无法实现上市出售。

最近国管、中直“两局”房改办与北京市相关部门针对不宜公开上市出售的央产房推出了新规,在央产房房屋性质系列中又新添了“按央产房管理”商品房,即“央产商品房”。新规适用于原产权单位认定的不宜公开上市的已购公有住房进行职工内部交易。产权变更后,房屋性质虽变为了商品房,但仍属不宜公开上市的央产房,再次办理相关业务时还需经产权单位和央产房交易办审核批准。


一、“央产商品房”办理条件

1、买受人须具备北京市购房资格;

2、买受人应为原产权单位内部职工;

3、产权单位与买卖双方签订住房出售后仍按央产房管理的三方协议;

4、产权单位同意房屋出售证明;

5、由央产房交易办审核并出具《在京中央单位已购住房产权变更登记通知单》,载明买受人身份信息及此房交易后“按央产房管理”。


二、产权变更登记

转移登记时,依法缴纳税费和土地出让价款,房屋性质转变为商品房,不动产登记证书中标记“按央产房管理”。


“央产商品房”有效地解决了不宜公开上市央产住房在产权变更登记中遗留的问题。在此,【点石央产房】也特别提示业内同仁展业中要特别留意,避免误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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