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产房产权单位分国管系统和中直系统,其现场办理所需要提交的资料有所差别。
001
国管系统
应提交的基础材料:
①产权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如产权人已故,办理继承或法判业务的,需提供申请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②产权人配偶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或相关身份证明信息(产权人已故,办理继承或法判业务的,如产权人配偶还在世,需提供配偶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③房屋所有权证原件及复印件。
④原始购房合同(或买卖协议、买卖契约)原件及复印件。
特别提示:所有复印件材料均使用A4纸,身份证明需复印正反面,扫描件、照片打印件无效。
002
中直系统
应提交的基础材料:
①产权单位同意房屋出售证明原件。
②公共维修资金原件。
③产权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④产权人配偶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⑤产权人配偶同意房屋出售证明原件。
⑥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
⑦房屋所有权证原件及复印件。
⑧原始购房合同(或买卖协议、买卖契约)原件及复印件。
特别提示:所有复印件材料均使用A4纸,身份证明需复印正反面,扫描件、照片打印件无效。
003
附加材料
如有以下情况,还需提交的材料:
①产权人无法到场的,提交受托人身份证和公证委托书原件及复印件。
②属共有房屋产权的,需全部共有人持身份证及房本到现场办理;如共有人之一单方代为办理,则需提供全部共有人身份证明和房屋所有权证原件及复印件。
③如产权人离异带离婚证及离婚协议、丧偶带死亡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中直系统还需要继承公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④如相关法律文书要求协助办理且协助人无法到场,申请人需提供由法院出具的协助执行通知书原件;提交一审人民法院裁判文书的,应当同时提交人民法院出具的裁判文书已经生效的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的,需提供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协议书及法院出具的民事裁定书原件及复印件。
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申请不动产登记的,应当由其监护人代为申请。监护人应当向登记部门提交申请人身份证明,以及被监护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的证明材料。被监护人行为能力的有关证明文件,系指未成年人的身份证明、人民法院确认行为能力的生效法律文书。
⑥除委托、声明等单方面法律行为外,其他涉及房地产的公证应由房地产所在地公证机构出具;境外出具的公证材料应经转递或认证,并附汉字文本。